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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案件受理范围
时间:2018-07-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周口市人民检察

院案件管理办公室案件受理范围

一、侦查监督类案件:

 

(一)侦查机关提请奇准逮捕及本院相关部门移送决定逮捕的案件;

 

(二)下级院报请审查逮捕的职务犯罪案件;

 

(三)侦查机关申请复议、复核的案件;

 

(四)批准(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

 

二、公诉类案件;

 

(一)审查起诉案件;

 

(二)上诉案件;

 

(三)抗诉案件;

 

(四)再审案件;

 

(五)复议、复核案件;

 

(六)职务犯罪不起诉报批的案件。

 

三、其他类案件;

 

侦查机关移送的没收违法所得案件、强制医疗案件由案件管理部门受理。

 

下级院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案件由案件管理部门受理。

 

下级院报请或者同级侦查机关等商请指定管辖的案件由案件管理部门受理。

 

下级院书面请示的案件由案件管理部门统一受理。

 

上述范围之外的其他案件,经检察长批准由案件管理部门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