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 权 事 项 清 单 表
序号 |
职权名 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項 |
责任科室 |
承诺 法定 时限 时限 |
收表情况 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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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案
件
受
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第一百六十七条: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2012年版)第一百五十三条: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受理案件时,应当接收案卷材料,并立即审查下列内容: (一)依据移送的法律文书载明的内容确定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轄 (二)案卷材料是否齐备、 规范,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三)移送的款项或者物品与移送清单是否相符 (四)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
受理
审查
送达 |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审查责任:核实管辖权问题核査材料是否规范、齐备。查验随案移送款物是否与清单相符。核实犯罪嫌疑人在案情况。
送达责任:制作«接收案件通知书»或«不予接收案件通知书»及时送达签收。 |
案 件 管 理 办 公 室 |
即办 |
3
个
工
作
日 |
不
收
费 |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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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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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周口市川汇区交通路西段 市直机关投诉电话:12345 网址:http://www.zk12345.gov.cn/ 单位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电话:8156379 |
单位名称:周口市人民检察院 职权类别:依申请行使的职权 服务电话:8156815